什么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以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所謂的“證據不足”,則是指盡管有一定的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系其所為,但根據現有的證據還不能肯定地確認該犯罪事實,或者案件在某些環節上還存在著疑點,案件的認定在證據方面還有點欠缺,還不太充足。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適用取保候審。
此外,對于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人民法院也可以決定對之取保候審。所謂的“患有嚴重疾病”,就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被告人患有不宜被羈押的某種疾病。
哪些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明文規定:“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這一規定即賦予被羈押的被告人的律師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力。
取保候審采用保證人擔保的,執法機關首先對當事人提出的保證人進行資格審查。保證人應當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所規定的義務,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采用保證金方式擔保的,執法機關應當以保證當事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對案件的性質、情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進行綜合考慮,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擔?;蛘邌适l件的,決定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并將變更情況通知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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